人肉搜索立法叫停 网上驳斥者居多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修改刑法的首要问题。

  比如说,网络暴力就是我们的敌人,人肉搜索则是我们的朋友。平时总提净化网络环境,总是不能净化彻底,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

  现在,还有人要将“人肉搜索”放入刑法——这是既不知道网络是咋回事,也不知道法律是咋回事。可能他还不知道这个社会是咋回事。人肉搜索者是大多数,真正实施暴力者是极少数,真要弄出一部新刑法来,去对付社会大多数吗?

  

 

                                                                                            有人建议修改刑法 专门针对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入罪只能是个笑话》

  假若将来的刑法中真加入了人肉搜索的罪名,我们会发现那其实是个法律笑话。开口便笑。立法者该怎么去定义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笑着问。所谓的人肉搜索,无非是广大网民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寻找某个人的基本信息,这样说还是过于“学术”化,更通俗更本质一点说,就是通过人打听人。马上就能答,常识嘛。譬如坐公交车发现了一见钟情的陌生女孩,好例,吸引年轻读者。你想了解她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嗯嗯。于是在网络上求助:谁知道啊?豁出去了。恰好网上刚好看到的人有所了解,而他又非常八卦且有意帮助你,偏偏遇到。告诉了你相关信息或线索,这就是人肉搜索。首段先收拾好定义。

  人肉搜索其实是自从人类从树上走下来学会说话以后就有的普遍行为。奇句,其实遵循上段逻辑。绝北京山顶洞人头领发现另一个族群的人,就会问旁边的人:“那个人是谁?”他开始启动了人肉搜索。绝妙。人肉搜索绝不是从“虐猫事件”才被发明使用的,《西游记》里就有过许多案例,孙猴子要是打不过某个妖怪,就会跑到天上去问诸仙“那妖怪是什么来历”,电视剧台词原句。且屡次成功地把各色妖怪人肉(或叫仙肉)出来,那是谁谁谁的仙童或坐骑。妇孺皆知,举例真硬,只能承认。要是孙猴子时代就有网络,他要“仙肉”起来就不必费劲地翻筋斗云,只要发个帖。总叨扰那几位神仙,大圣建个群吧。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那么这种行动搬到了网络里,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呢?真是不明白。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里,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一语道破。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为人肉搜索正名。

  热衷于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人,要搞明白要规范的是搜索还是人肉,如果说搜索就违法,那么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每天都有人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或者捉一儆百,或者说说罢了。如果你们针对的是人肉的话,那更是个笑话,街上问个路,那就是人肉问路,饭馆里问服务员有什么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肴,问新来的同事是谁,你就是违法人肉别人个人信息了。引申归谬,又笑又气。非要立这样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结果无非是以后人人戴口罩,打死不开口说话。[全文]

  文章解决了三个问题:1、人肉搜索跟现实当中的四处打听没什么区别;2、人肉搜索不是拿键盘当武器的恐怖袭击,要惩罚人必须精确;3、精确惩罚的成本过大,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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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肉搜索有好、坏之分

  人肉搜索是个中性词,网络暴力是个贬义词。人肉搜索不等同于暴力,做正当的事、做善事也可以用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不一定用到人肉搜索,在网上造谣,对他人进行辱骂、骚扰都叫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有好有坏之分,正如刀具可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详细][评论]

  2、坏又有违法、不违法之分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美国曾经有过类似案例:警察可以从任何公司获取电话号码而不认为损害了个人隐私。因为任何人的电话号码是会向普通人打出的,普通人不能假设为替你的电话号码保密。同理,将一个人的电话提供给任何人甚至于在媒体公开,也只是道德问题,而不违法。

  3、违法又有违反民法、违反刑法之分

  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

  4、违反刑法的这部分人肉搜索,却极难定罪!

  问题来了,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刑法都是万不得已才用的,入罪的标准过低的话,容易侵犯人的权利和自由。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弃灰于市罪”和1997年以前曾经有过的“流氓罪”。

  

 

  口述:我是怎样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亲友的

  5月12日下午2点28分,汶川地震发生,正在重庆市南川区上班的冉海燕第一反应是,打电话给远在汶川铝厂工作的朋友韦东。韦东是冉海燕和丈夫大学时代的好朋友。打不通,再打。还是打不通。一直打不通。5月13日中午,冉海燕在论坛发出了寻找韦东的帖子。她自己也没有想到,40多个小时以后,就是靠着这条帖子,她得到了朋友的消息。

  在国外,人肉搜索正成为理想的商业模式

  在美国18岁到24岁的网络用户中,访问最多的网站为社交网站,随后是搜索引擎和电子邮件。在过去几年里,社交网站一直高速发展,并逐步改变了互联网格局,而“人肉搜索引擎”也应运而生,它集结了社交网站和搜索引擎的优势,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有些事只能用人肉搜索,别无选择

  因为网络行为植根现实土壤,反照出了现实的无奈,网络成了现实的失乐园。人肉搜索走向追剿,也是公众压抑已久的群体权利渴求。正是由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等相关权利极度匮乏,这种权利饥渴郁寓于内压抑难忍,却又长期得不到宣泄。当面对网络上那些虚虚实实难辨真伪的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出现时,大家自然不假思索地将之当作一个最佳的发泄通道。

   我们反对任何不正当的暴力行为,并非仅仅反对网络暴力;我们支持任何正当的个体行动自由、个体权利,并非仅仅支持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是无罪的,并且应该在民法范围内得到规范。如果一个社会连这点动静都不许有,动辄把人弄进去,那不是太娇气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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