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搜索引擎侵权纠纷

 CNNIC第2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网络应用使用率调查中,搜索引擎的使用率为7 4.8 %,仅次于网络新闻排在第二。搜索引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快速地找到所需要信息,极大的方便了人们应用网络,随着人们对搜索引擎服务使用率的不断升高,搜索引擎服务商也因为涉嫌侵权而官司缠身。本文就搜索引擎的技术原理来谈谈搜索引擎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一、搜索引擎的技术原理
搜索引擎是一个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网站,它以一定的策略在互联网中搜集、发现信息,对信息进行理解、提取、组织和处理,并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从而起到信息导航的目的。搜索引擎之所以能找到信息,是因为其背后有一个预先整理好的网页索引数据库,搜索引擎只不过按关键词进行机械的匹配。当用户查找资料时,只需键入某个关键词,所有搜索范围中包含了该关键词的网页都将作为搜索结果被搜出来。正因为如此,当有人将侵权作品放到网上时,网民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它,甚至可以免费试听、试看、下载。当然,这样必然会影响正版图书、音乐、影视作品的销量,让权利人的利益蒙受损失,因而引发大量侵权纠纷。
二、搜索引擎侵权纠纷
1.2001 年1 月,叶某发现多来米公司开办的网站未经其许可登载了《路上的感觉》一书,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给予了链接。作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叶某遂致函搜狐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但搜狐公司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使叶某的图书销售市场受到严重冲击。故叶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2005 年6 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步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 首歌曲的MP3 下载服务。原告要求百度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随着在该案一审中的败诉,百度又因为提供M P 3 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而陷入与华纳、索尼等几大唱片商的侵权纠纷中。
3.2006 年6 月,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型音乐网站——娱乐基地同时状告新浪、雅虎中国、百度三大国内著名网站,称网络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被侵权,索赔数额高达1500 万元。随后,娱乐基地在北京继续提起诉讼,指控搜狗等三家网站的M P 3搜索引擎涉嫌著作权侵权。
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 . 如何鉴定“主观故意”。根据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警告与断开、删除”简便程序,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事先不知道是侵权作品,并且一经权利人通知就断开链接的,则不构成侵权。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从技术上说,搜索引擎不能预见和识别搜索内容的合法性。要求设置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商,事先对其搜索结果内容作出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判断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要搜索引擎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断开链接,就认为其在侵权纠纷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侵权。这样的评判标准给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很宽松的经营环境,有纵容辅助侵权之嫌,所以笔者认为应加大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说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对被链网站的资质、备案登记等情况进行判别,有选择的设链,以遏制网络侵权的增长势头,尽可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 搜索关键词包含权利人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侵权在叶某诉搜狐公司案中,叶某在法庭审理时进一步要求将以“叶某”及“路上的感觉”作为关键词全部从被告的网站上加以删除。那么,叶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搜索关键词包含权利人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否就构成侵权了呢?笔者认为:首先,叶某享有合法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但他对这个姓名没有垄断权。也就是说,并非你叫了这个名字,别人就不可以起同样的姓名了。所以,搜索引擎中有此姓名并未侵权他的权利。其次,网上很多报道、信息、文章中都可能会包含“路上的感觉”这几个字(如“一路上的感觉是幸福的”),如果一旦有“路上的感觉”这几个字就视为叶某的书名被屏蔽掉,那岂不是侵犯了更多人的权利?再者,被搜索到的不一定就是作品本身,也可能是一些报道、网评,甚至是对该书的宣传,这本身对叶某是有好处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叶某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3 . 责任人的认定问题。在整个侵权纠纷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有: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商、上传方、下载方,后三者都有可能是侵权责任人。
(1)搜索引擎公司如果明知上传作品的网站提供的是未经授权的作品还与其建立链接,则构成辅助侵权。
(2)上传作品的网站或个人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擅自将权利人作品上传至网上供他人下载的,其行为构成侵权。
(3)下载人如果是“合理使用”作品的可免责,但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则构成侵权。
就“合理使用”的鉴定,个人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视为“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有些作品(如M P 3)本身的利益实现途径就是供人欣赏、自娱自乐,如果大家都可以免费“享用”,“十五的月亮16 元”(“十五的月亮”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的稿酬只有16 元)的情况还会出现。创作的价值得不到体现,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必将阻碍文化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合理使用”的内涵也应该进行更新,以真正体现其法律保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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